第六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 第五十六条。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调集人员 物资支援灭火。灭火总指挥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以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建设 供水 供电。供气 通信等部门和单位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第五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 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 撤除火灾现场,第五十八条.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训练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 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三、保险赔付费给付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受益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省。市。州 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十条.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第六十一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 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