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调度,第五十六条,发生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灭火总指挥员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可以根据火场需要依法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建设,供水。供电 供气 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工作。第五十七条。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负责火场外围警戒 维护火场秩序和通往火场的道路交通秩序,支援火灾扑救的单位,个人,应当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现场,第五十八条,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保障车等消防特种车辆在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训练往返收费路桥时免缴通行费.第五十九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参加应急救援,不收取费用,其他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 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按照下列规定补偿。一.被施救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赔付费用中给付.二.被施救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受益单位给予补偿、三,保险赔付费给付不足或者受益单位无能力补偿的。受益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四.对跨地区调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消耗 省 市 州,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六十条、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调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处置,第六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需的设备,物资和生活保障,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及其损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