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依法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四 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五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审批,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人股、转让。抵押.终止,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资产管理,建设用地使用.闲置,土地整理、耕地开垦.有偿使用费收缴 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企业因破产,兼并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七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八、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九,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其他案件,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第七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过程中,应当到用地现场对土地的类别.面积,权属 用途,四至范围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有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其土地违法行为未被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二.进入土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与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财物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广,六 责令涉嫌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不得转让。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其他财物 七,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