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 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