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 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 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 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