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 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 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