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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 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 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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