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 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