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 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 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