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擅自进行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违反本条例 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或不公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整改,或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建议颁证机关吊销其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第二十五条。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证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证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非法干预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证结论失实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价格鉴证结论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价格鉴证人员 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