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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提高城市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 维护 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 应当新建。扩建,改建,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 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 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第六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中应当列出专项经费、按照年度城市设施建设计划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七条.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第九条.城市供水单位在进行城市供水管道安装或者改造时。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保障消防用水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和修复,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利用天然水源作消防水源的、市政公用部门应当修建取水设施。城市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第十条、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供水 消防通道等设施。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区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其他单位内部的室外消防供水设施 由本单位或者业主负责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业主,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业主 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扑救面的有效使用、第十一条、通讯.网络等单位应当负责119火警.指挥调度等专用通信线路 网络以及图像传输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负责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城市公用电话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火灾报警、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不受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第十二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属多幢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当根据需要和技术条件集中设置消防联动控制中心、统一实施消防联动。监控。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拆除 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妨碍消火栓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途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应当事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需要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拆迁,销毁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干扰消防通信的 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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