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民族工作 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适应城市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 可以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第七条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和选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 给予适当照顾、并根据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 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 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四条.对城市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经济,技术部门,加强同少数民族地区和农村散杂居少数民族开展横向经济技术协作。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 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 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 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 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第十九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 站,图书馆.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中加强计划生育地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