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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 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 擅自改建 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转供水的 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 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用长流水洗刷车辆 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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