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 加班工资。二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 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 就业状况,四 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 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 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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