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 加班工资、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 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 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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