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 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均为无疫区。凡在无疫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 储藏、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以及与无疫区建设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进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规定执行。第三条。青岛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是本市无疫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无疫区管理工作.第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商品流通管理、城市管理.出入境检疫检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无疫区管理工作,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无疫区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无疫区建设管理的规划,宣传和协调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规定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 建立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将控制规定动物疫病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疫源,流行情况的调查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所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第六条、鼓励和推行规模化。集约化饲养动物 逐步淘汰放牧式散养动物,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 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仓储.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对强制免疫的动物实行免疫登记和标识管理制度 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登记。第九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的免疫接种,消毒工作。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动物免疫标识。缴纳动物防疫费、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第十条.发生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或二类 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要立即对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饲养者经济补偿,第十一条。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按照国家。省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无疫区内进行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田间试验和区域试验 第十二条.动物出栏、出售 屠宰及动物产品出厂前,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点动物疫病抽样监测、产地或运输检疫 由兽药监察机构进行兽药残留抽样监测。动物出栏、出售,屠宰及动物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国家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有关证件,活的猪,牛,羊还应加挂免疫耳标 第十三条,无疫区内对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向定点屠宰厂、场,点 派驻或派出动物检疫员,实施宰前和宰后检疫,第十四条。种用。乳用动物必须经规定动物疫病检查,检疫 经检查。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未经检查.检疫或检查 检疫不合格的,禁止作种用、乳用 鲜奶收购企业和个人收购鲜奶时 应当查验乳用动物的健康证明、不得收购无健康证明的鲜奶.第十五条。从无疫区外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应当按规定随车携带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有关证件.并接受引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无合法证明进入无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不得销售,屠宰 加工和使用.第十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对抽样监测异常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淘汰.扑杀。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的 应当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的动物疫病抽样监测,第十七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第十八条,宾馆。饭店,招待所、集体食堂等单位,应当从定点屠宰厂,场,点、或依法设立的动物产品批发市场等正规渠道采购动物产品.不得采购。贮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第十九条。工业、农业、动物饲料。制药等生产.经营单位所使用的动物性原料应当是检疫合格或经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购时应当主动索取并查验检疫证明或无害化处理证明,证物相符方可入库。并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进入本市销售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生产企业管理规范的规定,并通过认证。销售的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 应当由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到市兽药监察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用药规定和停药期.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 第二十二条,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应当接受兽药监察机构进行的兽药残留抽样监测.兽药残留抽样监测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动物产品.不得作为食用产品.第二十三条,饲养动物不得使用宾馆酒店废弃的食物,泔水,生活垃圾,过期变质的食品和饲料及国家禁止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第二十四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验 对无国家规定证明和标识的或证物不符的,应当禁止销售、第二十五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药监察机构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行动物饲养 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经营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和进行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全部非法经营 试验的制品和非法收入 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出售动物及动物产品,未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和标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实施补免或补检,补免或补检合格的,加倍收取免疫、检疫费后允许出售、补检不合格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未经检查.检疫或检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作种用 乳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购无健康证明鲜奶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对无合法证明进入无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疫病监测或兽药监察机构进行兽药残留监测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兽药监察机构分别予以依法监测,情节严重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宾馆酒店废弃的食物。泔水,生活垃圾、过期变质的食品和饲料饲养动物的、由城管监察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取缔,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物源性饲料的。由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疫区。是指没有规定动物疫病发生的特定区域。同时在该区域及其边界和外围一定范围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 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药.包括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官方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二 动物 是指家畜,家禽和合法捕获并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观赏,演艺 实验 伴侣动物及其他动物。水生动物除外.三、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 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乳,脏器 血液、绒、骨。角。头,蹄和动物副产品、四、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国家规定的猪瘟,口蹄疫、新城疫,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国家对规定动物疫病种类调整时、以国家新的规定为准,五。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 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