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 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 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