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 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 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 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