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 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 依法保护 科学管理的原则 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 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 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