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保护 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第五条。市 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 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 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