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 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 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第五条,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 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