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 有效运用、依法保护 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第五条.市、县 区 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农业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 教育、财政 商务 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 保护和管理的能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 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 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 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