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 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 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第五条,市、县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 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 指导 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