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第五条,市 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 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