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 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第五条 市 县 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 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 法规的宣传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