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以下简称制定价格.实施价格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 测算 审核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本省或者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第三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和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具体工作,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者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工业和信息。国资、教育,卫生 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对已列入。江西省政府定价目录 但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六条。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 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对同一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者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第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者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第八条、对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成本核定、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以核定的平均成本作为价格成本 第九条。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成本监审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提出的制定价格的建议 实施成本监审、也可以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施成本监审、第十条,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协助实施成本监审、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人员实施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经营者知悉成本监审人员与实施成本监审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成本监审人员的回避、由成本调查机构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应当向有关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当载明监审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提交的成本资料目录、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机构名称。监审日期、与成本监审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交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交成本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一,按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的价格成本监审报表、二、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经营不足三年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 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实际经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办法,成本费用分摊办法.定额依据说明.四 其他与成本监审相关的资料.尚未正式营运的、经营者应当提交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成本调查机构规定格式和要求填报的成本监审报表,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分别核算,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全或者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经营者予以补正,第十六条.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一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二 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三,经营者非持续 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四、生产经营支出中已经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政府给予补偿的部分.五 向投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六、各类捐赠。赞助 罚款,违约金等支出、七、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向经营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 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在接到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告知经营者,第十八条、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并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价格成本、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报告包括.一,成本监审项目.对象,依据,程序,二 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三.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四,成本监审结论及经营者对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的意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第十九条、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报告制定价格,第二十条,为掌握政府制定价格的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 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经营者实行定点监审成本制度、成本监审点。由成本调查机构统一确定并公布、经营者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定期为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被列为成本监审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成本调查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成本监审报表 并按时报送。成本调查机构对成本监审点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汇总 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第二十一条,成本调查机构及其成本监审人员应当为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第二十二条,成本调查机构实施成本监审不得收费 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解决,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 成本监审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 可以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其他有政府定价权的部门制定价格时。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