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全文,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的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的生产。回收、汞的生产。蒸馏.回收,镉的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 攀高.下蹲,抬举 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 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 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第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 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单位 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设哺乳室.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儿的单位应设托儿所。第十四条、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 含退休女职工 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加强行政管理,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或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要求复议,并有权向处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向上级机关申诉期间必须执行原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经劳动部门确认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国家二级企业,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察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 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 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办理、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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