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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二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四条,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 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四。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五十八条 围攻.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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