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 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 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 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 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 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 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二.谎报婴儿死亡的.三 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第四十四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女职工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三 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 居 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 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第四十五条.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 隐瞒 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贪污.私分,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一。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接受孕情检查的,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四、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