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养殖水面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 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 公正 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 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