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 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农村土地所有者 承包方 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 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公正 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