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农村土地所有者 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 公正。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 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