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土地承包经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所有者,承包方。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支持。引导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依照公平 公正 公开及有利于规模经营 发挥土地效益原则。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创新 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