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4年
  • 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DB42/269-2003
  • 湖北省医院病患陪护服务通用规范 DB42/T 1597-2020
  • 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42/T 559-2013
  • 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信息表 2022年
  • 湖北省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DB42/T 685-2020
  • 咸宁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规范 DB4212/T 28-2020
  • 湖北省全轻混凝土建筑地面保温工程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42/T 1227-2016
  • 咸宁市传染病防控 人员健康码管理规范(试行) DB4212/T 19-2020
  • 恩施州天然气烤火炉 DB4228/T 026-2018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管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运管机构应当对下级运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通信地址 电子邮件信箱,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四条、运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 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三十五条.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站区进行监督检查 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运管机构专用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进行配制和管理,第三十六条、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必要时、运管机构可以将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 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所需费用由超载的经营者承担、运管机构对车辆超载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运管机构。第三十八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除因不可抗力外 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 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运管机构接受处理,违法行为改正后.运管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或者其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车辆运行,限期予以改正.第三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采取措施 及时整改 运管机构对发生特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予许可其相关的新增经营申请,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