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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财政拨款的单位。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列支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 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按单位部门预算核定的人数计算.也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人数、企业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参照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从业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 5人.含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第十条。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缴纳保障金、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一。未按规定申报保障金,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申报缴纳的、二 地方税务机关在地方税费结算,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不实的,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四.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五,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一般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分别申报年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并及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武汉市征收的保障金、10、上缴省级国库,90。缴入同级国库 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其他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征收的保障金。5、上缴省级国库 95.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 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 应当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同级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 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二十条.各地应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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