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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2016.38号,各市 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司法局.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公证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价联,201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的收费标准 一。证明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5 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2。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 按0、05 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1 收取.证明夫妻,婚前、财产,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遗产分割,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其他以财产约定或分割为内容的合同,协议.每件收取700元 证明离婚 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及其他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协议。每件收取300元、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受赠和接受遗赠等合同、协议 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受益额20万元以下部分。含20万元、按1.2 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按0。8。收取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6,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部分 含1000万元、按0.5、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三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照证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收取.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对申请执行标的按照证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收取 四,证明遗嘱,订立。变更.撤销遗嘱 每件收取800元、五、证明委托 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取300元,涉及处分财产的每件收取500元.六。证明招标投标、拍卖 开奖,财产清点。公司会议 抽签.订立公司章程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每小时收取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收费标准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 身份,国籍,监护、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 学历.学位 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每件收取200元,二,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事实收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资信、继承关系、每件收取500元、三、办理保全证据,1,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每30分钟收费20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2 保全物证。视听资料。每30分钟收费40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3,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每30分钟收费50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办理保全证据收费标准不包含摄像。刻录光盘 冲印照片等材料费用.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收费标准,一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取500元,二,证明证书,执照,每件收取200元、三。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日期,每件收取150元,四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 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每件收取150元 五.当事人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按照证明文书的副本 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四 公证书副本的收费标准为每件10元,五。对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办理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或从其合同约定,六 公证事务的收费标准、一 提存。按照证明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办理登记,每件收取400元,三。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每件每年收取100元,不满半年的按50,收取,四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取200元,五,修改法律文书.每件收取50元、六,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性的解答。免收费用,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元,七、调解。每件收费300元、七。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公证机构依法提供本通知未作规定的其他公证事项及公证事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有关事项按照 黑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八、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司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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