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旅客运输。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旅客运输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审批、涉及设置或调整停靠站点的 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向公众告知,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运市场需求。加强对客运市场和热点营运线路的管理.同一客运线路。旅游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取得旅客运输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不得擅自转让旅客运输经营权,第十六条、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经营许可时 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七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体外部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单位名称并标明核载人数,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在车厢内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公示监督电话、出租汽车应当装置营业标志牌。张贴租价标准和投诉电话号码、配置并正确使用里程计价器。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进站经营。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旅客.不得中途甩客、不得随意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转交他人运送、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和线路运行,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 不得故意绕行,显示,空车.标志的出租汽车不得拒载 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时交付旅客相应的车票。并按客票标明的班次,时间、站点运送旅客.因客运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旅客意愿安排改乘或退票。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发生时。司乘人员应当及时报警 积极救助、客运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旅客进站 乘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并接受对易燃、易爆 危险品的检查,第二十条.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事高速公路客运 省际和市际旅游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八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类型等级应当达到高级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出规定经营长途客运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旅客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