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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 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 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 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六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 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 免征契税.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 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通信 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 房屋.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 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 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 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 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 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 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第十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 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第十一条。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 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 向土地 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 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第十四条.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第十五条、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第十六条.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 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 准予退税,第十九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 纳税人应当提供账簿 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契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条例。细则 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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