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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 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住房保障的目标任务 总体要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年度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区域布局、供应规模、供应结构,出租,出售比例及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预留一定比例新增土地指标,根据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及设区的市,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选址,项目审批等情况,将土地指标直接下达至项目。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改变用途.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即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保障性住房 包括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用地 不得低于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二、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土地出让总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五、出租 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 六。通过各种方式的融资、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拨资产,直接注资等方式,成立住房保障投资建设公司 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建设任务,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向社会捐赠 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范围。捐赠的住房。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费减免相关政策,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社会捐赠,依法收回,收购等多种途径筹集.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 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 交付期限和保障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采用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采用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综合考虑居民对交通 就业.入学。医疗等生活配套设施的需求。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搭配建设的,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商品住房项目应当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比例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因按规划设计要求不宜搭配建设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以搭配建设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搭配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商品住房项目未按规定落实搭配建设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求、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套型结构.室内装饰装修标准和配套设施 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并严格按约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者给予减免收费.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的供水、供电 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的收费不得高于建设成本 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再缴纳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搭配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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