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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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