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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 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 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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