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 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 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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