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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