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社会监督.第五十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五十二条 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查询,咨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