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检查,复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等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 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团体代表参加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价格执法监督员。对价格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予以登记,对属于职责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不便直接向被举报人领取多收价款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代举报人办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人员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加强价格自律,并对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配合.第十条,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收费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实行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价办法 价格行为规则和价格规范.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对交易对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威胁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二,以指定种类,数量 范围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四,以视同交易对方默认接受等方式,变相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五、借助行政性权力,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六,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行为,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收费,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三.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四 对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五 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六,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 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七。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 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八,未履行管理职责 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九。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 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十,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收费主体,将自己实施的收费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进行盈利性服务收费、第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二,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三,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四,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第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所收费用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或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至20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的 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服务对象多付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服务对象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监督.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者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定价 调价。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依据越权文件制定价格 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 责令改正、退还多收价款,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三,玩忽职守,对承办的价格举报事项拖延 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五。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 收受财物的.六,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