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2013年3月26日在合肥列席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亲自见证了、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审议过程。本次会议是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次会议,审议。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是本次会议唯一的立法审议事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综合常委会讨论意见,认为修改后的若干规定符合安徽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27日下午常委会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62名委员绝对多数赞成通过了修正案,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帮助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第四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阻挠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律师协会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对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律师予以表彰,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的有关证明.第七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法纳税,未经委托人同意 律师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交他人办理,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八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鼓励律师依法对地方立法。政府决策以及政府管理经济 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在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原因。地点.时间。涉嫌的罪名,以及已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等案件有关情况,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和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五,向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第十一条 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看守所未及时安排 限制会见次数或者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随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应当持律师执业实习证书.第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 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第十三条,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第十四条 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律师的申请 应当在七日内给予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律师 第十五条。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律师,第十六条,律师有权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在案件申诉、再审过程中,有权依法查阅 摘抄.复制原审案件的案卷材料 第十七条、律师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应当签收,第十八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 应当依法给予律师出庭必要的准备时间,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人民法院应当研究、第十九条,律师应当遵守庭审规则和法庭秩序.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无正当理由 审判人员不得限制,打断律师提问.质证以及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不得违法责令律师退庭或者限制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 仲裁机构在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律师或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应当载明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的主要意见,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 第二十二条。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 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律师认为其他组织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可以向其主管机关投诉.接受申诉 控告、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阻碍律师依法行使其执业权利的、依法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证明的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擅自将受委托的事项转交他人办理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二十八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