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 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法发,2009、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 的规定.和,关于违反 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 的规定、2009年1月8日起施行,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 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 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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