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 可以参照本办法注册、但不得担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64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的 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的决定 建设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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