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业协会 第三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第三十四条,评估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 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第三十六条,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 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十八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