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 婚姻。收养.监护 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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