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 婚姻 收养,监护 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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