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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