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 扶养 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 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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