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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