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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