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