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 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