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 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分立 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 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