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 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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