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 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 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 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