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 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