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 报审批机关核准 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 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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