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 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