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分立,合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 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 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 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