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 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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