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 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 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 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 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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