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币。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 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 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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