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民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 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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