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 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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