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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 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 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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