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 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 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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