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七十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七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 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第七十三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必要时 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 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 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