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条、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 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 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 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 签字.对暂予扣留 封存的文件 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第十二条,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 转移。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第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 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第十五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 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 由其任免机关决定.第十六条.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一 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二 需要协助收集,审查 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第二十条.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 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一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情形.是指、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决定,命令 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第二十二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所称.补救措施 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第二十三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录用 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一 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二 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 任免,奖惩决定的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二 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 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 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 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 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 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