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