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 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四条,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五条,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第六条,台湾同胞投资 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第八条、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一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三。开展补偿贸易 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置房产,六 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第十三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第十六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 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房产购置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第二十条,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第二十一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 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二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 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 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第二十六条,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 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第二十八条、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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