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 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 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五.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非法制造 买卖 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 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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