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 侮辱 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五。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持有 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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