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侮辱 威胁 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五 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非法制造 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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