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侮辱 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三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通行的,五,其他严重妨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 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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