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 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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