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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