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十九条.凡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及转入本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提出、并经各省、市工会组织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批准,得享受下列较优异的劳动保险待遇,甲,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贵重药费 就医路费。住院膳费.概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六个月工资照发。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及非因工残废救济费 一律付给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因工残废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与残废后复工时本人工资的差额。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退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在职养老补助费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 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优先权 第二十条,残废军人转入本企业工作者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不计本企业工龄长短.前六个月工资照发、前六个月以后 仍按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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