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第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第三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 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第四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 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国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 解决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监督管理和服务便利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