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 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 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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