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 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场所设置规范 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 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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