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区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本办法所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 装卸,储存。集拼 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下简称、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场所设置规范.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关监管区的管理。海关规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免税商店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海关监管区内开展依法应当经过批准的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有关业务,第五条。海关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不妨碍其他部门履行其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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