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 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 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 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 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 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 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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