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 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 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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