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 监管 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加工贸易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 使用 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