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 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 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 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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