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 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 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 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 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