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加工贸易 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 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 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 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 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 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