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 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 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 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 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