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 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 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 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 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事先通知海关.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