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二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 物品、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 索取,收受贿赂、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七、购买,私分 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十。其他违法行为、第七十三条。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 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第七十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 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九条,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第八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