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 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 三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日期,文书的副本 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 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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