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 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 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 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 三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