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证机构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 合同,二 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 四 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 出生.生存 死亡.身份 经历 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九 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 印鉴。日期 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 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