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 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三 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 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 委托 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 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 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有关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 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 法律,法规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