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 声明,赠与 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 拍卖 六,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 出生.生存 死亡。身份,经历 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 公司章程。九 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 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 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 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