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证机构、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 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 出生,生存,死亡 身份。经历,学历 学位。职务、职称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 公司章程 九 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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