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 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 遗嘱,四,财产分割。五 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 学历、学位.职务 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 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 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 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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