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 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 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 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 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 身份,经历 学历,学位 职务 职称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 保全证据 十 文书上的签名 印鉴 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 提存.三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 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 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