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 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 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 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 保管遗嘱 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 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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