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 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 所欠税款.三 其他债务.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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