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 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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