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清算期间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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