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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