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承。诺、第三十二条、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 地区.政府提出取消 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 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 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第三十三条.出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 政府不作出承诺或者不接受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补贴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补贴进口产品的 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第三十四条、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商务部不接受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补贴以及由补贴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在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未经其本国 地区。政府同意的.商务部不得寻求或者接受承诺,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后,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 承诺自动失效 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承诺已被接受的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补贴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补贴税,但违反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