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 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种蛋的,三、未经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 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 参加展览 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 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 盗掘已被依法隔离 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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