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 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 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 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 消毒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 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 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 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 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 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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