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 控制 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 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 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 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 消毒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 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 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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