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及时采取预防 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 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 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屠宰 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 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加工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 给他人人身 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