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 种用 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 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 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屠宰、经营 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 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 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 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