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 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 检测结果的。二 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 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 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 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 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种蛋的,三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 藏匿 转移 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导致动物疫病传播 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