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 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 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 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 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 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