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 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 重复收费的.四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 调查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 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 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 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 胚胎,种蛋的,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 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 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 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 隔离,运输 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 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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