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 视为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 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 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 发送 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