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 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 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 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 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 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 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