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 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 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