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 接收的时间.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