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数据电文.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 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 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 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 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 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 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