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 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 收件人以及发送 接收的时间.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 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 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