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 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 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 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 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