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 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 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 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 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 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 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 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