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数据电文、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 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 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二 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 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第十二条,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