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取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一 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 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 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二.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 由提供者载明 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第三十四条,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二 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 并附有数据内容 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 收集方法 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 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 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 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第四十条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第四十二条、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 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 证据形式,页码等、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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