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取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一 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 证人证言。六 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三条,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二,复印件.扫描件 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 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 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 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 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 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 收集方法,收集人 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 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 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第四十条 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 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第四十二条、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 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 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