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取证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三条,调查人员收集书证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 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二、复印件.扫描件 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 出处 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第三十四条、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 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 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 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 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 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 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 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第四十条,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 第四十二条 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 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