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取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陈述.七 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二。能够真实 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三条 调查人员收集书证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二,复印件 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 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 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 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 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 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 提供证据的义务.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 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 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第四十条。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第四十二条。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 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名称。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 页码等,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