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取证,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 证人证言.六 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其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第三十三条、调查人员收集书证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二、复印件、扫描件 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说明具体证明事项 第三十四条、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 录像等其他证据,但是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相关说明,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提取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取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但是应附有制作过程 时间。制作人等内容的说明,并由原始载体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提取视听资料应当注明提取人.提取出处、提取时间和证明对象等,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提取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采用转换.计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调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应当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并附有数据内容。收集时间和地点、收集过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证明对象等情况的说明,由原始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但是应当附有复制过程,复制人,原始载体存放地点等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询问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 提供证据的义务,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 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补充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载明或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加以证明。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人,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对涉嫌违法的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中注明,第四十条、抽样取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载的有关违法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有相关检查取证材料作为佐证.第四十二条.对司法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保存,公布,移送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四十三条,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包括证据材料的序号 名称 证明目的、证据来源.证据形式,页码等、第四十四条,其他有关收集和审查证据的要求。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参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